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劳务结算及劳务分包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劳务分包质保金”)支付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 劳务分包结算要求
- 结算依据明确化:劳务分包结算必须严格依据依法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范围、计价方式、工程量确认程序、结算周期、支付比例及时间等核心条款。严禁任何形式的“口头协议”或“事后补签”。
- 过程计量规范化:推行施工过程月度或节点计量确认制度。劳务分包单位每月或完成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后,应及时提交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书面确认申请,并附上经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书、影像资料等支撑文件。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作为阶段性支付和最终结算的基础。
- 最终结算时效化:劳务分包工作全部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建议不超过28天)提交完整的最终结算报告及资料。发包方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组织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议不超过60天)完成最终结算书的确认与签章。
- 支付链条清晰化:发包方必须将劳务费用直接支付至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监督分包单位建立工资台账并按时足额发放。结算支付流程应透明、可追溯。
二、 劳务分包质保金支付要求
- 扣留依据合法合规:劳务分包合同中可约定质量保证金,用于担保分包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维修。质保金的扣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 缺陷责任期明确:劳务分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与总包工程主体结构的缺陷责任期相协调,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 返还程序与时限严格化:缺陷责任期满后,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质保金返还申请。发包方在接到申请后,应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行核查。如无剩余质量问题或分包单位已完成所有维修义务,发包方必须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若合同约定)一次性返还给劳务分包单位。不得以非本分包工程原因(如总包工程款未到位、与其他分包单位纠纷等)无故拖延或克扣。
- 争议处理机制:若双方就质保金返还存在争议(如对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不一),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或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争议解决期间,对无争议部分的质保金仍应按期返还。
三、 监督管理与责任落实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结算及质保金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和诚信体系评价。对无故拖欠劳务结算款、违规扣留或拖延返还质保金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理,切实维护劳务分包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建筑劳务关系。
本要求旨在细化操作,各相关单位应在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严格遵守,共同推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迈向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